《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专用设备的要求,提高巡游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能力,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认真研究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和实际,在充分借鉴青岛、深圳等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基础上,于2019年7月完成了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委2019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编制思路
本办法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明确规定信息化设备(智能终端、智能顶灯、计程计价设备)作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车辆的必要配备要求;二是建立巡游车车型推荐目录,规范机动车安全性能、后备箱容积、运营设备专用线束和接口等机动车配置,便于行业管理;三是对于不同运价标准的车型,通过智能顶灯灯箱颜色加以明显标识区分,让乘客明明白白消费。
四、主要内容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共十六条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在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8条规定;二是鼓励本市巡游车车辆更新使用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三是建立巡游车车型推荐目录,供经营者自愿选择;四是对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车辆的车身颜色,运价标签,车门标识和智能顶灯的颜色、字样、字体等内容予以了明确;五是对于运营专用设备、安装位置等内容的规范和要求;六是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津交规〔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