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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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9-0016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19〕1号
主    题 :
交通\公共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现印发实施《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

                                                                20198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市域经营巡游车车辆,区域经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本市巡游车车辆更新使用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公安部门首次登记的7座及以下三厢四门小型轿车;

(二)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三)新准入车辆须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智能顶灯等运营专用设备,并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六)配备有效的空调;

(七)喷涂和粘贴符合要求的车门标识和运价标签;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要求。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行业需要,建立巡游车车型推荐目录,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选择。

第六条 巡游车车身颜色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以前后保险杠和车身两侧防撞线水平线为界(无防撞线的,以前后保险杠与叶子板交汇处两点直线为界),上部喷涂薄荷青色,下部喷涂银灰色,前后保险杠为银灰色。

第七条 巡游车车门标识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图案内底色为白色,图案、文字为蓝色,图案中包括天津“TAXI”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汉仪大黑体(简)。

第八条 企业车辆智能顶灯企业简称底色为蓝色,前面为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白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白色;个体工商户车辆智能顶灯前面为联众字样,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蓝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蓝色。

第九条 巡游车车辆应当固定安装统一的双臂式智能顶灯。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车辆安装白色灯箱智能顶灯;排气量在1.6升以上的车辆安装橙色灯箱智能顶灯

智能顶灯能够正确显示车辆运营状态和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

第十条 巡游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卫星定位、应急报警、摄像、服务评价、计程计价等功能的运营专用设备,明示运营证件和运价标签。

第十一条 运营专用设备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具体标准是:智能终端安装于中控台面正中;摄像头安装在后视镜附近(能够拍摄到前后排乘客);计价器安装于中控台处。

第十二条 巡游车车辆应当按照核准的车型粘贴统一规格样式的运价标签和监督电话。具体位置是:车辆车身两侧后方玻璃和车内前排副驾驶储物箱处。

第十三条 巡游车车辆运营过程中,应当保证运营专用设备性能完好,智能终端显示屏应当显示含有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的电子运营证件。运营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维修,修复前不得继续营运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拆损、破坏运营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和运营专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规范操作培训,运营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确保运营专用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车容车貌、运营标识、运营专用设备等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9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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