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下列驾驶员具有“(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相关情形。本机关拟撤销下列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名单见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包括《天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陈述与申辩申请(陈述与申辩方式: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陈述申辩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fzzxczb@tj.gov.cn邮箱。联系电话:27051302)。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