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注销下列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名单见附件),证件作废。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包括《天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交回从业资格证件。
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