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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30 15:52:24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营运

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等文件部署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代发补贴授权委托书

2.企业代办授权委托书

3.个人代办授权委托书

           4.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9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交通运输委联系电话:24539295

市公安联系电话:26023042

市财政联系电话:59032635

市商务联系电话:63085478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87671525




天津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指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部门分工

第一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整体工作。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及报废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信息审核,经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二)市公安局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根据资金申请拨付资金;

(四)市商务局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实施期限为2024731日至202412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等材料日期及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等材料日期均应在上述时间内。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车辆注册登记地在天津市(不含20247310时后转入的);

2.提前1年以上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3.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有效期截至日期不得早于政策实施期)。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更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地在天津市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更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4.更新购置车辆数不得多于报废车辆数,申请人(企业)可结合实际分批次申报。

(三)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地在天津市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 型

1年(含)不足2

1.0

2年(含)不足4

1.8

4年(含)以上

2.5

重 型

1年(含)不足2

1.2

2年(含)不足4

3.5

4年(含)以上

4.5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 型

2.5

3.5

重型

2

4.0

7.0

3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第三章 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四条 资金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申请主体信息须保持一致。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20241231日前通过“天津道路运输”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老旧货车补贴申报”小程序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如申请人账户被冻结的,须提供冻结证明材料及代发补贴授权委托书(附件1);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人代办授权委托书(附件2、附件3)及委托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

第五条 材料审核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小程序将生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需自行打印后加盖公章或签字后提交至所属区交通运输部门。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确认信息无误后,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2025120日(含120日当日)前补充有关信息。

第六条 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核查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重要意义,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第八条 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各项保障政策,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更新新能源营运货车。

第九条 确保行业稳定。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对于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关心关注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要积极回应,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职责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市内六区报废更新工作具体事宜,由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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