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路运输
市场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经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5年7月25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各部门、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行业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指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经许可、备案等纳入监管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市区两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监管有关信息,综合评定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三)指导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辖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内六区以及其他由市级监管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管理、信用评价指标信息认定、异议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发布工作;
(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管理、信用评价指标信息认定、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
第五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信息是指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政务服务等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六条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和备案营运船舶等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及有关从业人员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从业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保持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参与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
(四)其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及分值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撤销相关经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四)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及分值标准见附件二。
第九条 失信行为信息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具体规定做出修订的,有关失信行为信息内容同步调整。
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谁监管、谁执法、谁认定”和“一家企业,一个结果”的原则,对所辖从业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及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并在基准分值上分别进行计分,确定评价等级。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基准分值为90分。
同一个行为符合不同良好行为信息或失信行为信息标准的,按照分值较高的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同一评价周期内,多次发生符合同一良好行为信息或失信行为信息认定标准的,可以累计计分。
从业单位发生“直接认定为D级”类别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直接认定为D级。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纳入相应等级:
(一)合计得分在91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合计得分在81分-9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合计得分在71分-8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合计得分在61分-7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合计得分不超过6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二条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开展。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信用评价工作部署按时向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发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无良好行为信息。
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期限要求,对所辖从业单位申报的上一年度良好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同时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认定。
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全部从业单位上一年度良好行为信息及区级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后,报送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承担市级监管范围的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及失信行为信息认定工作。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汇总市级、区级认定的全部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后,评定全市水路运输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同一从业单位从事不同业务,或同时受到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管的,相关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别进行认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认定部门负责,相应分值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进行汇总,只产生一个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评定全市水路运输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后,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从业单位发现被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或评价结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核查”的原则,向做出该认定的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同一次行为被认定两次以上的;
(四)信用信息认定超过生效期限的;
(五)分值计算及评价结果认定有误的。
第十四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相关信息平台。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相关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的应用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对本辖区从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不得实施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有信用信息虚假错误等情况的,均可按前述认定职责范围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及分值标准
序号 |
良好行为信息 |
分值 |
1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
10 |
2 |
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认定的表彰奖励。 |
5 |
3 |
全国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
10 |
4 |
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
5 |
5 |
完成紧急运输任务、救灾抢险等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 |
10 |
6 |
因诚信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经营行为受到其他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表彰奖励。 |
5 |
7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均为A级。 |
5 |
说明:1. 从业单位应按时向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二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及分值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信息 |
分值 |
1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直接认定为D级 |
2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 |
直接认定为D级 |
3 |
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资质的。 |
直接认定为D级 |
4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以下业务其中之一的: 国际客船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 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
直接认定为D级 |
5 |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直接认定为D级 |
6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或使用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直接认定为D级 |
7 |
擅自改装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 |
直接认定为D级 |
8 |
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
直接认定为D级 |
9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
直接认定为D级 |
10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
直接认定为D级 |
11 |
水路运输经营者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 |
直接认定为D级 |
12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
直接认定为D级 |
13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 |
直接认定为D级 |
1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
直接认定为D级 |
15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
直接认定为D级 |
16 |
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经营,或不再满足备案条件继续经营以下业务其中之一的: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
20 |
17 |
未经批准,外国籍船舶擅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20 |
18 |
未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或不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他必要信息归集统计,逾期未报送。 |
20 |
19 |
其他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约谈等信息。 |
10 |
20 |
因安全责任事故、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处罚或列入“失信黑名单”。 |
20 |
21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
20 |
22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10 |
2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有关备案义务。 |
10 |
24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10 |
25 |
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
10 |
26 |
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10 |
27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
10 |
28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10 |
29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
10 |
30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 |
5 |
31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
10 |
32 |
船舶报废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
5 |
33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和交回许可证件。 |
5 |
34 |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
5 |
35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按《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20 |
36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
20 |
37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运输服务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
10 |
38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
10 |
39 |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未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
5 |
40 |
《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未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10 |
41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 |
10 |
42 |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使用的外国及船舶超越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范围;或者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
20 |
43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
20 |
44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10 |
45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
5 |
4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10 |
4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20 |
48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10 |
49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10 |
50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服务提供者。 |
10 |
51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20 |
5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10 |
5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10 |
5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10 |
5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10 |
5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10 |
5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
20 |
58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曾被评为C级。 |
10 |
59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曾被评为D级。 |
20 |
说明:1. 本表中水路运输业务、船舶管理业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等未明确国
际国内范围的,均指国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