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
政策解读
一、为何要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修订?
答:2024年5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印发了《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4〕3号)。经过一年的试行,该办法在压实维护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提高维护单位管理水平和检测单位检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出台实施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对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予以修订调整。
二、此次修订的的主要内容都包括哪些?
答:《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继续延用《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设定,共计三章,十五条,包括总则、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
一是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调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最新指导意见,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场景,即用于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二是对信用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调整。结合评分标准和2024年评价实际,调整维护单位及检测单位信用等级标准。同时,对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仅评定信用较差和信用差两个等级,取消信用好、信用较好和信用一般的等级评定。
三是结合新出台的技术规范要求,对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的相关失信行为进行补充修订。并结合2024年首次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对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部分信用行为的加分、扣分分值予以调整,以适应差异化分级分类需要。
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以此,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工作。
四、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等级设置和结果如何应用?
将维护单位和检测单位信用等级结果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含义,检测人员分为信用较差和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用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