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已经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5年7月25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4.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2025年7月31日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是指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的维护管理行为、检查、检测评估等活动进行的信用评价。
维护单位是指负责港口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的港口经营人和单位。
检测单位是指具有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的法人单位。
检测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港口基础设施检测从业资格并从事港口基础设施定期检查、检测评估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每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及人员应在次年1月15日前提交本年度信用材料,评价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
对存在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总分为100分,累计超过总分100分的按100分计算。检测单位综合评分按《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附件4)计算。
对失信行为按照《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见附件1)、《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扣分。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配置自动化监测监控设施,在港口设施维护应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及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良好的,给予一定加分奖励。
第六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级:95分≤评分,信用好;
(二)A级:90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评分<90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信用等级为AA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
(二)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七条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对失信行为按照《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见附件3)进行扣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第八条 维护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由维护单位进行初评。维护单位于次年1月中旬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报送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维护单位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根据维护单位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复核评价并进行综合评分。
第九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诉或投诉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投诉人。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或投诉。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信用中国(天津)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相关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检查对象依法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