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另外,《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载客12人以下船舶运输管理的地方法规。行业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提出了省级地方政府出台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法规的要求。
随着我市沿海和内河沿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上观光旅游业态蓬勃发展,小型客运船舶市场需求逐渐释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水域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行为,促进本市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船舶,但乡镇客运渡船,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客运船舶以及从事海钓、拖网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除外。
(二)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发展原则。坚持安全便捷、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方向。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引导小型客运船舶运输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管全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内六区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市内六区以外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
(四)经营主体责任。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落实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运营安全。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持有相关有效证书,具备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须的码头或停靠站点设施。
(五)经营者运营管理要求。经营者开始或终止经营的,要按规定向经营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停靠站点、收费标准、退换票规则等内容,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说明或警示不应乘船的群体、人员等事项。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信息。
(六)监督管理。市级、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规范经营活动。加强信用管理,记录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