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答:2023年3月23日印发实施《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对进一步推进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需要对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修订调整。
二、此次修订的的主要内容都包括哪些?
答:《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继续延用《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基本设定,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共计四章、十四条和五个附表。
此次修订主要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和评分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用于对相关经营人及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二是结合港口管理需要对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部分信用行为的加分、扣分分值予以调整,以适应分级分类需要。
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在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以此,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四、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级等级设置和结果如何应用?
将信用等级结果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含义。信用评价结果用于对相关经营人及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