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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5-16 15:10:00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9月海河进步桥上游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一拖船与游泳市民触碰导致游泳市民死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以上两项突发事件表明,在加快经济发展的现代,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多种活动行为,都会对水上交通安全产生影响。因此,出台《天津市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以及规范船舶活动行为,为我市西青、武清等区域开展水上观光旅游规划,不断满足内河航运企业发展诉求,推文旅融合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起草过程

《办法》编制期间,市港航局汇总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他省市通航水域划定等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重点针对通航水域划定、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研究讨论,保障办法可操作性。《办法》编制完成后书面征求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航运企业意见建议,并于329日至411日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次编制的《办法》分为总则、通航水域认定、通航安全管理、附则四章,共计二十六条内容,其中:

总则部分包含三条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监督管理主体等明确市、区两级管理权限。

通航水域认定部分包含八条。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的条件、方式以及程序,规定了动态调整机制和跨区域牵头原则进行了明确,为更准确、科学的划定通航水域提供了依据,为更严格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执法保障。

通航安全管理部门包含十二条。从船舶、船员、水上水下活动等方面提出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要求,对于非法行为更为详细的阐述:如《内条》中关于永久性固定设施,细化为“固定设施:浮网;在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关于其他影响通航行为明确了对象为船舶、浮动设施、个人,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标准和依据。

附则部分包含三条,对名词进行解释定义,对渔业船舶等有明确规定的船舶不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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