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过程中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制定程序,现就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5号令)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包括总则、经营管理、车容车貌、运营服务、附则共五章十五条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一)规范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全市域运营范围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运营服务行为准则。
(二)企业经营管理
一是明确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二是经营许可变更须提前三十日申请。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及时办理驾驶员和车辆的相关手续和申领、换发专用发票。四是再次强调了车辆报废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将收回车辆经营权。
(三)车容车貌要求
对车辆外观、车饰、车辆功能及车内卫生做了详细、明确地表述。
(四)运营服务标准
对驾驶员运营全过程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包括司机的仪表仪容、运营前的准备工作、运营中的标准行为及运营结束后应尽的检查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