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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10-13 16:21:36

一、制定《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13年,国家机构改革,撤销铁道部,成立国家铁路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现国铁集团),实现铁路行业政企分离,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相应调整。目前,国家层面的铁路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开始修订,但新的《铁路法》、《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仍沿用原铁道部时期的管理制度。因国家和地方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国家原有的管理制度难以满足地方铁路管理需要。广东省等铁路管理先进地区,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已出台了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2019年,我委承接地方铁路行业监管职责以来,先后对华电国际、南港港铁物流、天津港南疆3条铁路专用线等一批铁路专用线以及津静线市域(郊)铁路开展了监管工作。经过4年多监管实践,已形成适应我市铁路行业监管的经验方法。铁道部时期出台的《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不适用地方铁路监管需要,如基本建设程序中未规定各单位工作职责;未明确竣工验收的验收主体、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程序等内容;未包含市域(郊)铁路相关内容。当前,我委正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部署,铁路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地方铁路监管,尤其是指导津静线市域(郊)铁路验收开通工作。因此,针对我市铁路建设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铁路建设管理的综合性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借鉴先进,先行先试

国家铁路机构改革后,广东省率先出台了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国家铁路局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给予大量的指导帮助,充分肯定我们在铁路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行先试工作,支持我们全国第二个出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编制在国家现行铁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广东、上海等地区先进做法,并参考公路、水运等相关行业规章制度。如参考了公路、水运工程中对质量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的规定。         

(二)结合实际,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充分结合我市地方铁路项目类型、招标投标及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实际,创新各项监管举措。如施工招标管理环节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规定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或自主决策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并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标段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内容,加强过程监管;质量安全管理中,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突出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竣工验收管理,明确了各阶段验收主体、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程序等内容,突出市域(郊)铁路这一新铁路类型验收管理。

(三)四网融合,统筹兼顾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推动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管理办法》充分考虑我市发展实际,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四网融合。兼顾铁路与城市轨道的管理要求,《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市域(郊)铁路建设实际,优化设计要求,规定市域(郊)铁路增加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兼顾城市轨道设计要求与铁路设计要求,更好指导市域(郊)铁路建设发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计六章、四十条,是我市铁路建设管理的综合性办法,规定了建设管理职责、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建设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等内容。

(一)职责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于天津市管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明确了我委、执法总队、轨道中心在本市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二)建设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同时规定了各阶段工作内容及要求。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及前置条件;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应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工程实施中,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按项目类型依法核定等等。

(三)验收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静态验收和初步验收,运营单位牵头组织动态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符合实际验收工作程序,适应我市地方铁路验收工作情况。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初期运营一年后,我委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开展正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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