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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1-18 14:50:00




为推进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评价与运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市水路运输管理实际,市港航局制定了《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信用交通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9月,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但对于信用评价工作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目前,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已有一定数据基础,但尚无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制度和标准因此,结合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建设实际,制定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规范开展行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级指导性文件要求条款制定主要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章。同时结合了天津市水路运输企业点多、面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具体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化和明确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6章、19条和2个附表。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各有关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权责分工;明确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信息、等级标准、操作流程、异议处理、结果运用等具体内容

(一)关于信息归集。

在职责分工方面,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权责清晰、有序高效的原则,明确了天津市港航管理、各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监管权责,别落实企业基础信息归集和维护

在归集方式上,结合天津市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归集和管理,并要求信用信息归集采用统一的标准,便于信息交换共享和系统对接。

(二)关于加减分行为认定。

《办法》以列表形式明确了从业单位的加减分行为具体内容、对应分值和生效期限。明确了加分行为由企业按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符合标准的予以采纳并加分。减分行为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将监督执法等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进行认定。

(三)关于信用评价和应用。

《办法》明确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和相应的评分标准,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汇总从业单位加减分情况后生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建立了异议申诉和处理机制。

在评价应用方面,以信用评价等级为依据,按照结合行业实际,明确对各等级从业单位从业务办理、日常监管、财政资金补贴、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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