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的奖惩作用,营造良好内河航运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天津市地方海事工作实际,市港航局编制了《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地方海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信用交通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印发了《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为加强海事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结合天津市地方海事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市港航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海事信用评价制度,增加遵守海事管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信息项目,更加有效指导天津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规范开展地方海事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相关工作。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国家级指导性文件要求,条款制定主要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等法规和规章。同时结合天津市地方海事领域信用信息主体点多、面广特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具体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化和明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0条和6个附表。明确了地方海事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天津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权责分工;细化了信用信息主体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海事行政处罚、船舶检验、船舶检修检测、船舶船员持证等68项信用评价指标信息及等级标准、操作流程、异议处理、结果运用等具体内容。
四、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编制工作,对我市航运企业、船舶检验检修检测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等单位的走访调研,积极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编制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内容。
初稿完成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航道工程处等14家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7条,其中采纳6条,未采纳1条,并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9月1日至9月9日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