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行为,市港航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请做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行为,高质量服务交通强国战略,营造良好的水路交通运输诚信环境,结合天津市地方海事工作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海事信用信息是指我市承担海事监管职责的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所辖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海事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海事信用信息主体包括内河航运公司、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舶检修检测机构、船舶、内河在岗船员及其他水上交通运输从业者。
第五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
(三)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四)负责复核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
(五)负责按规定对本辖区海事信用信息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六)负责对接市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天津市各区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
(二)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对本辖区海事信用信息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四)负责对接区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
第七条海事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基础信息包括: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所有人、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证书、文书信息;
(三)人员的个人身份证、资质证书等从业人员信息。
第九条失信信息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文书为依据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守信信息包括:
(一)获得交通运输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信息;
(二)获得省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的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信息按照附表1《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采集:
(一)信用信息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政务服务办理、行政执法、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查询、相关信用管理部门获取等方式进行收集和更新;
(二)信用信息实施动态更新,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时效按照附表1《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查询海事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六月份前对上年度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认定,并按照《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作出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为85分,满分100分,实施加减分制。
当同一行为符合两条及以上记分标准时,按照就高原则实施记分。
第十七条海事信用按评价分值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差。
第十八条海事信用信息主体,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A等级,得分75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B等级,得分70分及以上至75分以下的为C等级,得分70分以下的为D等级。
依照中央和地方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在公共信用评价中被确定为最低等级,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其海事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
第十九条海事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二)与其他单位和部门共同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守信激励措施包括:
(一)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二)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政务服务便利举措;
(三)优先推荐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优先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其他便利举措。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信用信息主体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实施惩戒,惩戒措施包括:
(一)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二)限制享受海事推行的政务服务便利举措;
(三)不得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海事信用信息主体认为海事管理机构采集或发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信用信息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予以修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海事信用信息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自信用信息公开时效期限届满后自动恢复。
依申请修复是指信用信息主体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前主动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应按照“信用中国”信用网站要求修复。
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引发该信用信息的生效行政处理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二)自认定为失信信息之日起满足最短公开时效;
(三)自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信用信息;
(四)未违反在本次申请前其所作的信用承诺。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主体可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证明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消除的材料(未造成后果的,此项免除);
(三)证明失信行为已经纠正的材料;
(四)信用修复承诺。
一次信用修复申请只能申请修复一条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予以修复,未满足条件的,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信用主体提交材料不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补正期限不计入处理期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