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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1-29 17:25:00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信用管理作为一个长期综合性的手段,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为认真贯彻国家以及部、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引导和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我市实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学习相关文件,借鉴先进省市关于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多次专题研讨及书面交流,同时为确保文件制定科学规范,通过委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报审稿,并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748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另含2个附件。

(一)明确信用管理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机构)承担。

(二)明确信用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明确信用评级范围为在本市登记并经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综合考虑经营者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重点突出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安全生产管理、信用承诺履行、企业管理投诉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确定了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明确了加扣分具体准则

(三)明确信用评价等级和结果应用

按照交通部文件统一要求,经营者信用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明确了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实施初始等级信用承诺,实施“一票否决”,确定了直接定为D级的3种情形。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且当年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提出5条激励措施;明确了列入道路运输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3种情形和6条惩戒措施。同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制定了3差异化监管措施。

(四)明确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流程

按照信用管理思路,增加了异议投诉和信用修复章节。

异议处理,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津交发〔202070号)相关规定执行;信用修复,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津交发〔202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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