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2019年12月,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了《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津交规〔2019〕3号),有效期2年,目前即将到期。两年来,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良好成效。结合两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和行业实际,继续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修订了《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了《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包括总则、信用积分考核等级划分、信用积分管理、奖惩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二十二条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在列入“违规名单”的情形中,增加了“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的表述。
2.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评分标准中,增加了“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扣分项。
3.对信用积分综合得分计至0分驾驶员的培训教育,结合目前开展集中培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文字表述的调整。
4.对两名巡游车驾驶员注册登记在同一运营车辆的智能顶灯星级显示方式由“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星级显示累计计算”调整为“顶灯星级显示为当班驾驶员信用积分对应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