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交通运输委 更新时间:2023-12-15 16:09:53

有关部门、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23121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规范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管理和运营专用设备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智能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域经营范围的巡游车车辆。

第三条 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二)应为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含气囊和侧气帘),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不低于450公里;

(三)集成安装符合本规定的运营专用设备,各设备功能正常,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对接和数据传输;

(四)车辆外观喷涂本规定要求的车身颜色和标识,明示运价标签和服务监督电话,服务标识配置齐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巡游车运营专用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的智能服务终端,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备显示空车、载客、电召、暂停、求助等运营状态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的智能顶灯。

第五条 巡游车运营专用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智能服务终端(含配套设备和模块)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6)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与机动车CAN总线数据对接,支持相关数据采集、北斗卫星定位、三路及以上图像处理能力,具备终端验证、数据上传补传、远程(动态)调价、电子发票、运营信息显示、语音播报、异常报警、人脸识别等功能,车内车外录音录像模块分辨率不低于720P,每路存储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单卡流量不低于2GB并设置流量池;

(二)计程计价设备应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JJF 1604《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 517《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等相关标准规范,具备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智能顶灯(含载客状态显示和模块)应符合《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05.3)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外壳保护等级不低于IP56,智能顶灯支架材质采用不锈钢材质并可调节。

第六条 巡游车运营专用设备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机动车厂商优先集成安装嵌入式运营专用设备,预留硬件接口和相关线束,提供接口协议,采用独立线路,安装时不得破坏原有机动车电子线路。智能服务终端应包含自设备安装启用到车辆退出营运期间的通信服务,保证数据正常传输。

第七条 巡游车车身颜色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车身上部喷涂“薄荷青”色,车身下部和前后保险杠喷涂“灰”色。

第八条 巡游车车门标识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图案内底色为白色,图案、文字为蓝色,图案中包括“天津”、“TAXI“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服务管理组织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汉仪大黑体(简)。

第九条 巡游车车辆应当固定安装统一的双臂式智能顶灯设备,具体标准为:企业车辆的智能顶灯“企业简称”底色为蓝色,前面为“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白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白色;个体工商户车辆的智能顶灯前面为“服务管理组织简称”字样,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蓝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蓝色。执行不同运价标准的车辆应当在智能顶灯颜色上有区分。

第十条 巡游车应当在车辆车身两侧后排车门玻璃后方和车辆内前排副驾驶储物箱处,明示收费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加强运营车辆管理,建立车辆和运营专用设备相关管理台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车辆配备有效灭火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严禁加装或改变车辆初始动力装置,保障安全运营;

(二)定期检查运营专用设备使用情况,提高管理能力;

(三)定期做好计程计价设备检定;

(四)加强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营专用设备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开展运营服务前,应当保证运营专用设备性能、功能完好,实时完整传输数据,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智能服务终端正确显示企业、车辆和注册驾驶员的电子运营信息;

(二)不得在运营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后开展运营服务;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移动录音录像装置;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拆损、破坏、遮挡运营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监督管理等因素组织开展技术对接,保障运营车辆及运营专用设备联网对接和数据传输。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游车车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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