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驾驶员刘某逃避处罚义务受行政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法规处 更新时间:2022-10-12 17:25:00


网约车驾驶员刘某逃避处罚义务受行政强制执行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交通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司机刘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情况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调查与处理】

1210日,市交通执法总队河东支队在调查结束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知当事人刘某到队接受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刘某多次哭诉自己经济困难,请求执法部门减轻处罚。执法人员综合考量相对人的经济状况,对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2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当日对车辆解除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刘某承诺月底将会缴清罚款。然而执法部门的温情执法与从轻处罚并没有换来相对人的配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多次通知刘某缴纳罚款,刘某一再推脱,恶意狡辩,拒绝缴清罚款,甚至言语威胁执法人员。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在刘某住所地居委会、公安部门的帮助下,到其家中直接送达《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刘某履行罚款义务。在社区网格员和民警的大力支持下,刘某同意接收了《催告书》,并承诺在十天内缴纳罚款。但时至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刘某仍未缴纳罚款。

2022年7月21日,市交通执法总队河东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刘某行政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2022年8月17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刘某未履行处罚决定非诉强制执行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执法人员作为市交通运输委委托代理人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刘某明确承认仍未履行处罚义务的事实。河东人民法院认为,执法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2年8月24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刘某行政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本案查处的内容是网约车驾驶员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本条例还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网路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其他服务方式的出租汽车。因此本案当事人刘某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明确违反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坦白承认态度与经济状况,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罚款的决定。《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以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案的处罚决定是根据本案的违法程度采取了最低的处罚标准。执法部门从轻处罚的决定,体现了严格执法与温情服务并重,使得执法更有力度,服务更有温度。

但是由于本案当事人的拒不配合,多次催缴罚款无果后,执法人员不得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依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在公开开庭审理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法院认为,执法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所列举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行政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交通出行服务领域成为“互联网+”的热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快速发展,成为共享经济下的新业态。网约车的迅速发展,在丰富运输服务类型、方便公众出行的同时,也存在非法营运、部分平台公司经营行为不规范以及安全风险大等突出问题。作为“互联网+”发展下的新业态,网约车具有“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技术特征和跨部门、跨区域特点,行业监管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经营,对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交通执法部门督促网约车合法规范经营的典型案例。一是坚持强化监管、快速查处。交通执法总队在查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后,第一时间立案,迅速调查取证、严格认定违法事实、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坚决打击了网约车驾驶员无证经营的行为。二是坚持温情执法、释法说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说理式执法,讲清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讲准适用法律法规的“法理”,讲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道理”,坚持以案释法,在执法过程中普法,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感。三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本案中执法人员的温情执法,减轻处罚并没有换来相对人的配合。执法人员多次催缴罚款,当事人一再推脱,有意逃避处罚义务。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先行先试,通过司法渠道来救济自己的行政权,主动将行政执法行为交法院审查,严格申请程序,积极与驻地法院沟通协调,主动请教司法机关学习相关司法程序,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在申请立案、催告通知、文书送达、案件审查等方面的工作。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对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交通执法人员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增强交通参与者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交通监管执行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市交通运输委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法治政府和交通强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一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时刻牢记“交通背后是政治,交通背后是民心,交通背后是实干”,严厉打击各类网约车违法行为,让广大市民享有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交通出行服务。二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营造守法和谐的经营环境。要不断强化交通违法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警戒作用,引导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养成尊法守信的自觉意识。三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增强说理式执法应用。在执法过程中,要积极释法说理,使违法相对人真正意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不敢违法到不想违法,从惧怕执法到相信执法,弘扬“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正能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达到标本兼治、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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