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包某某不按规定操作里程计价器受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法规处 更新时间:2022-09-08 09:35:00


出租车驾驶员包某某不按规定操作里程计价器受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010月,某市民在天津机场搭乘巡游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车内计价器显示公里数为33.4公里,收取乘客车费135元。后该市民感觉收费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存在较大差距,将此情况在今日头条上发帖,引起网民转发、评论。

【调查与处理】

   112日,市交通执法总队收到舆情反馈后,立即使用互联网+执法手段,调取了该车运营的运行轨迹和计价器收费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行驶轨迹虽然符合合理路线要求,但收费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存在较大差距,涉嫌在出租营运中使用鬼表113日,依法传询驾驶员包某某。执法调查之初,包某某拒绝承认存在运营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向其出示了行驶轨迹正常里程数、运营发票显示里程数、全部轨迹信息等相关证据。同时,执法人员认真解释了法规政策及法律后果在执法人员的释法说理和确凿证据面前,驾驶员包某某承认自己使用电子脉冲干扰器干扰计价器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将实际27.89公里路程增加至33.4公里。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依法给予违法当事人2000元罚款,并收缴相关违法设备。

【法律分析】

本案查处的内容,就是出租车驾驶员私自改装里程计价器,以图多收取乘客费用的行为。出租车计价器属于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专用于出租车行车里程和时间计量计费。计价器应当在出租车内明显位置安装,保持铅封的完整和计价器的准确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在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使用电子脉冲干扰器干扰计价器正常使用,增加行驶里程数,致使行驶费用增加,给乘客带来了经济损失。本案件办理之初,该驾驶员一直否认其存在违法行为,多次与执法人员对抗。但后期经过大量的事实证据,该驾驶员承认其违法事实。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在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符合行业管理服务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本案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该名驾驶员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计价器,并收缴相关违法设备。

【典型意义】

    2020年,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了出租车治理攻坚战,该项任务被列入市政府20项民心工程。本案是出租车治理攻坚战中的一起典型案例。一是坚持迅速响应、快速查处。交通执法总队接到有关“舆情快报”后,第一时间立案,迅速调查取证、严格认定违法事实、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在案件办理结束后,联系乘客进行相应反馈,利用新媒体进行案例曝光,及时回应了群众诉求,有效防止了不良舆情发生。二是坚持从严治理、重拳震慑。本案当事人使用电子脉冲干扰器干扰计价器正常使用从而达到增加运营里程、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手段隐蔽、性质恶劣,在出租汽车违规案件中颇具有代表性。交通执法总队严格处罚,并依托新媒体平台等宣传手段进行案例曝光,坚决打击出租车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提高秩序治理震慑力。三是部门协同、科技执法、展示水平。本案中当事人开始否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通过启动“跨领域协作机制”,协同公安交管部门运用科技手段调取该车行驶轨迹,并综合运用各大数据平台,准确锁定行驶里程情况及发票里程情况,使当事人的谎言不攻自破,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甘愿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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