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
为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市执法总队起草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次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反馈。
电子邮件: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zfzdzfzhsyw@tj.gov.cn
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899号,300300
2024年9月6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
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以下简称“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采取由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制度。
第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明确具体免罚、减轻处罚事项、适用条件等内容。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内容,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经委法制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列明的免罚事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免罚:
(一)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
(二)确认是否符合《免罚清单》中的适用条件;
(三)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 属于免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是否为初次违法进行询问,并查询有关数据,经询问、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当事人主动承认存在因同一类别违法行为被实施过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调查确认,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后,应不予认定为初次违法。
执法人员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查询证明材料、询问笔录归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加强释法说理,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第九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包括限期改正、立即改正等)的,改正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承诺改正的期限进行确定。
《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中的责令改正期满,当事人未将改正情况相关材料送交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及时送交,讲明未送交的后果,并记录在案。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核实的,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或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进行核查,记录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在《结案报告》中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签订承诺书后,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归档,同时按照执法监督平台录入要求及时归集上传数据。
第十五条 免罚事项案件线索来源于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等途径的,应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第十六条 在办理免罚事项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免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免罚清单》,但属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其执法程序可参照本章执行。
第三章 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其规定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事项,符合减轻处罚清单中的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依法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案件办理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轻罚款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一条 减轻处罚案件应当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减轻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减轻处罚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减轻的行政处罚种类与原处罚应当属于同一处罚种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等查询,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二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22〕170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2022年7月18日,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印发后对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施后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需要制定新的办法。
一是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均明确“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
二是适应法律法规制修订的客观需要。几年来,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等制修订较为频繁,在国家层面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进行修订,该办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实际需求。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在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城市客运等领域,需要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从为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发挥行政执法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出发,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或者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行为,进行修订完善,提升执法机构“柔性执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4章26条,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城市客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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