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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修订说明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1-15 17:25:00

关于《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

守则》的修订说明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已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的各项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做了相应原则性规定。为使《条例》颁布后更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市民乘车秩序管理,提升乘车安全水平,营造文明乘车环境,我们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把有关条款具体化、细密化,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施行以来,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实现依法管理,成效显著。五年间,随着实际管理工作发展变化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应法律法规修订印发,本办法中有关条款应随之修订完善,以使我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得到更大提升,更上水平。

二、修订过程

为切实做好修订工作,公共交通处召开专题会议,成立《条例》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条例》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更好的与管理实际相结合,我们公开向社会、各公交企业、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最终形成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送审稿)

三、编制依据

主要以《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及其他城市乘车规定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编制。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本次修订的《守则》共十六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1.第二条,根据《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增加了“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的规定。

2.第八条,第一款,根据我市公交推广使用电子客票乘车的实际情况,对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乘客上车应扫描电子客票的内容。

第三款,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乘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建一〔2017〕6号第二条“加大免费乘车卡使用监督力度:各公交运营企业应督促和鼓励驾驶员,加大对免费乘车卡使用的查验力度,对冒用他人免费乘车卡刷卡乘车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卡予以收回。”,同时参照《济南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无锡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等规定,增加了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冒用他人免费乘车卡刷卡乘车的,驾驶员有权收回上交”的规定。

3.第十条,根据《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调整儿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身高标准的通知》,参照《天津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四款“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所带领的儿童超过两名时,按超过人数购票。”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将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由1.2米调整为1.3米,并将成人免费乘车带领的儿童数量由1名调整为2名。

4.第十三条,根据我市公交运营实际工作,并参照《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第十七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及犬类、畜类乘车(盲人携带持证导盲犬乘坐的除外)”和《广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第十一条“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及军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车。”等规定,修改了此条,明确“严禁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开封或散装酒类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禽、畜等活体动物乘车(导盲犬、军警犬除外);不得携带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上车(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

5.第十四条,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参照《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四条、《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和《广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相关规定,新增了此条。

五、公平竞争审查

该文件未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乘车守则》于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37条,其中含3条无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盲人携带导盲犬乘车的问题,该意见目前已采纳,现已修改成第十三条:“严禁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开封或散装酒类乘车;不得携带宠物、禽、畜等活体动物乘车(导盲犬、军警犬除外);不得携带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上车(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

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否则不得乘车”,部分市民表示所表述的文字不准确,违反上位法和对残疾人士关爱不够,结合意见现已修改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一是涉及乘车文明行为方面的内容,《守则》中参照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已修订文明乘车相关内容;二是涉及到老年人乘车、驾驶员职责、扫码乘车等问题,考虑到本守则的主体是乘客,老年人乘车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进行了微改(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主动投币、刷卡、扫描电子客票),其他方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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