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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 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3-24 17:16:00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自2017年年初进入我市运营以来,共享单车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鼓励规范行业发展,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重新修订出台《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

一、背景和过程

由于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行业管理上位法规尚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企业为抢占市场无序投放、侵占公共空间、占绿毁绿、停放秩序混乱、废弃车辆无人回收等一系列的问题。2017年我市出台的《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津交发〔2017〕287号)也需适时进行相应修订。结合我市共享单车发展的实际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的共享单车发展指导意见显得极为必要。

市交通运输委在总结前期调研成果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实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天津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民主党派、政协、人大代表等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吸收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并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二、重大意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政策,解决行业管理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由于我市各部分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机构调整、原有《指导意见》已无法适应工作需求,应对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分工重新修订完善。

(二)解决车辆乱停乱放无序占用公共资源问题的需要

由于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限,车辆大规模无序投放以及乱停乱放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其他公用设施(地铁站、消防通道、路边停车位等)的正常运行以及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顺畅通行。车辆在部分区域的过度集中投放和堆积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对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投放、乱停乱放的问题亟需建立规则予以规范。

三、重点解读

(一)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位和发展原则

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功能和服务特点,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向社会公众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鼓励创新、规范有序、融合发展、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各方职责分工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通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相关区级政府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管职责,及企业、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预付金管理

按照《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19〕5号)的规定,重新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预付金监管职责,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四)明确差异化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政策

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考虑到外环线以外区域公交服务保障水平不足和现有共享单车缺少等现实因素,提出疏堵结合的区域化管理政策,同时也是避免了“一刀切”管理,明确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线)不得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五)明确运营车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共享单车的使用频率远远大于个人拥有的自行车。经过三年高强度使用后,共享单车的转动、传动和转向部分易损件存在骑行安全隐患。为避免“强制报废”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增加企业负担,明确“运营车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投入运营满三年的车辆,由企业回收退出运营后可通过变卖、拆解等方式处理,充分释放二次利用价值。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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