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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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交通运输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20-0005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20〕3 号
主    题 :
交通\公共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交通运输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

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金融局

 

 

                             市委网信办              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022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斗目标,解放思想,创新竞进,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大力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方便市民公共交通换乘及短距离出行需求为导向,鼓励市民绿色出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运营管理和行业自律,提升城市环境形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使各种交通方式衔接更为合理高效,确保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向社会公众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规范发展

研究建立科学的车辆投放机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做好总量控制。坚持谁运营、谁管理的原则,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提供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车辆运行调度,规范企业经营,倡导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2.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鼓励创新、规范有序、融合发展、多方共治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鼓励创新、规范有序、融合发展、多方共治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3.以人为本,科技为先

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发挥政府统筹功能,方便市民绿色出行;坚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积极推进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结合信息化手段等先进技术全面改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环境。

二、各方责任

(一)市级部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机制;健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注册登记、通行秩序管理,并负责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施、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违法和涉嫌经济犯罪等行为。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绿毁绿行为进行查处;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对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公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推动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运营企业办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天津银保监局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开展用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的监督。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区级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乡镇的管理分工,组织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的规划和施划工作,建立专门管理队伍做好停放标志的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运维和回收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工作,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辖区内禁停区及重点管控区、制定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禁停管理。对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清理的车辆负有管理和清理责任。属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以与企业签订管理服务承诺书的形式,明确企业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企业

按照谁运营、谁管理的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承担主体责任,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确保承租人用户资金安全;提供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及时修复、清理损坏车辆,对废弃车辆应做到及时回收再生和无害化处理;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承租人;建立承租人投诉受理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做好平台重要数据和承租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四)承租人

自觉遵守《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停放设施,不得蓄意破坏、盗窃;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骑行和停放时发生违规行为,承担企业相应的信用约束和经济处罚。

三、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建立准入机制

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设立服务机构;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租赁服务前,应提前20日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服务承诺书、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运营模式、车辆质量检测报告、投放方案等材料报送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20日内重新报送材料。企业应及时将注册用户、车辆信息、运维人员名单和承租人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接入,并按照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相应数据,保障接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强化车辆管理

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投放前车辆的质量检测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方案,运营车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废老旧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

(三)保障承租人骑行安全

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鼓励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应制定对事故赔偿的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四)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

企业应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应在天津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五)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

企业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六)保障网络系统安全

保障网络租赁自行车系统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系统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日志等数据留存不少于6个月;应当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七)规范停放秩序

企业应根据车辆与运维人员比200:1的比例组建专业运营维护队伍,负责对车辆停车摆放、运营调度、检测维护等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和运输能力;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区域潮汐规律及时调度转运车辆,在保障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空间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制定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点地区和重要高峰时段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模式开展精细化管理,在手机界面中明显标注停放区和禁停区位置信息,有效引导承租人到规定区域返还停车;鼓励企业通过多家企业运维队伍整合或与专业队伍合作等方式开展运维服务,节省线下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维效率,取得实际明显成效的企业,经市相关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车辆人员比标准。

(八)建立诚信体系

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及时将各相关部门推送的企业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天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行业联合奖惩机制,企业应当按照全市信用工作整体部署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对承租人建立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用车信用积分评价体系,对于用户损坏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未能规范停放、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不遵守交通秩序、违法骑行等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扣除信用积分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惩戒措施,直至纳入各共享单车企业黑名单中共同实施限骑或禁骑处罚,企业应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九)建立退出机制

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承租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做好监督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监管,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新业态定期会商联动机制,推动市级职能部门间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科学监管,研究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倡导多方共治

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鼓励企业成立行业自律联盟,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团体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

(三)加强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执法部门对影响车辆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和违规占用道路、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依据职责进行清理和处罚,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

公安机关对蓄意破坏、盗窃私占车辆、借机实施欺诈的不法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落实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机制

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纠纷的,可通过下述途径解决:通过与企业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申请法律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加强舆论宣传

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遵从执法部门管理,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会公众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线)不得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后,《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津交发〔201728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