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8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之规定,天津市船舶检验中心拟对存在上述有关情形的“津汉渔04762”等31艘“检验超期和异常”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予以公告注销(详见附件),公告时间为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8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天津市船舶检验中心书面提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22号丽园里2号楼,邮编:300202,联系电话:022-28228005,电子邮箱:tjscbjyzx@tj.gov.cn 。
附件:第一批拟注销检验超期异常渔业船舶名单
天津市船舶检验中心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