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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检验超期和异常”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公告
文章来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9-08 16:00:10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8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之规定,天津市船舶检验中心拟对存在上述有关情形的津汉渔04762”31检验超期异常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予以公告注销(详见附件),公告时间为202599日至2025918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天津市船舶检验中心书面提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22号丽园里2号楼邮编:300202联系电话:022-28228005电子邮箱:tjscbjyzx@tj.gov.cn

  附件:第一批拟注销检验超期异常渔业船舶名单

附件:第一批拟注销检验超期异常渔业船舶名单.doc


天津市船舶检验中心      

2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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