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学斌(12011319********17):
经检查,你于2024年11月19日驾驶车辆通过天津出行车主端软件接单,拉载壹名乘客从秋丽家园(北门)到长荣大厦(天津大悦城北区),在新阔路与华昌道交口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的相关规定,你的违法行为符合该基准较轻的违法程度,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伍分(¥18.05)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总)罚〔2024〕05807号),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河东支队领取《催告书》(津交(总)罚〔2024〕058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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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宇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