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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 更新时间:2025-05-19 09:15:39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2413号)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注册地在天津市的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的安管人员: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管人员。

2.自取得安全生产考试合格成绩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

1.天津市安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线上培训方式免费开展。

2.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安管人员可登陆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www.tjjtgcagjxjy.com/student),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请在学习前阅读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3.安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和继续教育专题考试后,可在平台按年度下载继续教育证明。

三、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1.安管人员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每年度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续时,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6学时。

2.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自取得合格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应每年度参加不少于12学时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考核。

3.持有在有效期内由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证书领域和岗位完成相对应的课程学习,持多证的安管人员应分别参加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

四、有关事项要求

请各施工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深刻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长期性,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人员,指导督促持证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严格做好企业所属安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工程施工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五、其它事项说明

为提升继续教育服务体验,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服务平台为试运行阶段,期间学习数据等相关信息均会保留。安管人员可通过天津交通职业资格微信公众号提出建议意见,获取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工作咨询电话:022-85682083。接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

平台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8522179315。接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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