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对《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津交发〔2017〕163号)予以废止,有关工作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29号令)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