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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2-21 16:52:24


各相关企业: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和《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鼓励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奖励申报工作,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海铁联运业务奖励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向市港航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在申请相关奖励资金时,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附件:海铁联运业务奖励申报指南

2024年2月21日

(联系人:房秋慧;联系电话:25709826)

附件

海铁联运业务奖励申报指南

根据《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及认定标准

奖励对象: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或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对从天津港发运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货物运单上的发货人(即:托运人);对到达天津港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货物运单上的收货人。

    奖励对象认定:港口经营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须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二、业务量认定标准

箱量认定:为铁路货物运单标明的重箱箱量

统计时间认定:为铁路货物运单制单日期

月均重箱箱量认定:连续3个月重箱箱量累计不低于1500标准箱;或申报时间段月均重箱箱量不低于500标准箱,且申报时间段不少于3个月。

“一单制”模式(限外贸)定:须提供集装箱箱号一致的铁路货物运单和航运企业出具的联运提单

港口换箱认定:须提供换箱堆场或理货公司盖章出具的换箱理货凭证。

、业务量统计管理

(一)运量统计

按月度统计海铁联运业务量。奖励对象须做好申报材料整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使用业务专用章,须报备市港航局)

2.按照“序号-申报单位-/月-通道名称”的顺序编号,并按通道制作成册、按月整理汇总,所需材料及凭证以本申报指南有关要求为准

示例:001号XX公司2023年XXX通道货物

3.12023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各通道海铁联运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后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市港航局。

  2)2024年,以月度为单位,将每月符合申报条件的各通道海铁联运申报材料整理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送市港航局

  3)上述申报材料市港航局审核无误后归档留存。

(二)档案管理

奖励对象归档全部申报材料及有关凭证并长期留存备查。

、附则

本申报指南解释权归属市港航局。

附件:1.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

     2.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3.承诺书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

         5.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

     6.铁路货物运单

     7.联运提单(如有)

     8.理货证明(如有)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1

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或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对从天津港发运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发货人;对到达天津港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收货人。

二、奖励标准

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或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月均重箱箱量不低于500标准箱。

(一)对京津冀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400/标准箱奖励;

(二)对山西、内蒙古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600/标准箱奖励;

(三)对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800/标准箱奖励;

(四)对东北三省、新疆及其他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1000/标准箱奖励;

(五)对利用一单制模式运输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叠加给予1000/标准箱奖励

(六)所有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通道统计(通道情况以天津港集团统计结果为准)。同一海铁联运通道内,海铁联运业务享受第(一)至(四)项奖励的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

(四)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

(五)铁路货物运单(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如为国际班列则需提供“国联运单”;

(六)涉及换箱的,还需要提供理货企业出具的集装箱理货单证明(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箱量以铁路运输段箱量为准;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一)本细则所述集装箱海铁联运是指依托海运和铁路两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全程运输组织的模式。享受奖励的海铁联运业务,需在天津港区及周边的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装(发运)卸(到达),上述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距离天津港最近的码头公司运距不超过10km

(二)箱量折合为20英尺标准集装箱数量统计。

(三)“‘一单制’模式”指集装箱(重箱)海铁联运采用“联运提单”,且提单范围覆盖海铁联运陆上段全程的模式,以联运提单和申报人与船公司海铁联运协议为附加凭证,本细则不涉及陆桥国际班列。

(四)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五、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于11日至331日开展集中申报。

(二)满足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应在申报期内向市港航局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港航局组织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于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组织将奖励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港航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奖励资格。

(三)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专项资金奖励结果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港航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涉及本项工作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委托事项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申报时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三)对当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包括且不限于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被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四)企业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地方税收、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聚集优质资源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

七、附则

(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不低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三)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11日至202712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基本户银行


基本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


海铁联运

省区及通道名称


奖励额

(元/标准箱)

重箱箱量(标准箱)

申报金额

(万元)




一单制

奖励额

(元/标准箱)

重箱箱量(标准箱)

申报金额

(万元)




申报总金额(万元)


审核意见

(上级公司盖章)

附件3

承诺书

我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日申报《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奖励资金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天津市港航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对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附件5

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序号始发站到达站箱型箱量     (TEU)箱号货运需求号备注(如为“一单制”填写联运提单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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