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22〕1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鼓励港航企业结合经营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港口经营性收费优惠力度。
二、巩固落实降费成效
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
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行为,巩固落实政策成效,交通运输、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政策宣传,督导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