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更换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过渡期间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港航局、市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更换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证件管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证件期间,暂停换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已整合至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的,可继续延用;新申领执法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证。
二、未整合至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持证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由各单位统一收回并报委法规处集中注销。
各单位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证件更换工作,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1年9月24日
(联系人:孙文奇,电话:8419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