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19 〕 12 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 1 )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 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 2019 〕 1391 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 “ 网络货运 ”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顺利开展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具体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