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系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陈飞;联系电话:24539351;邮箱:jwajc@126.com)
(此件主动公开)
交通运输系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
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及《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4〕6号)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委决定于2014年8月至12月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力打击交通运输非法经营建设行为:
1.对无证、无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2.对超资质范围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上限处罚,严格问责,停产停业整顿,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公开曝光。
3.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车船,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4.打击加价出租、黑出租、出租车套牌、违法经营、无证运营、私设运营设施、非从业运营行为,整治出租车拒载、绕道多收费、不规范服务的问题。
5.打击维修企业承修报废车辆、非法改装和拼装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整治营运车辆检测站责任不落实,变相检测非法改装车辆,导致非法改装车辆流入运输市场的问题。
(二)严格整治公路隧道安全隐患
6.对土建结构技术状况为A级的公路隧道立即采取紧急处治或特别措施;B级的公路隧道要进行检查检测并采取针对性处治措施。
7.严格按建设期标准规范完善公路隧道机电和附属设施。
8.与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各类隧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合公安部门严查严纠隧道内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格整治公路水运施工安全问题
9.严格落实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与安全审查负责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实行技术管理人员带班制。
10.严格按照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控量测、设置救生通道等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以及隐患整改不力的,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11.严查严罚转包、非法分包行为。
(四)严格整治道路客运安全问题
12.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的发车班次,避免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
13.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客运包车、尤其是长期在异地违规经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
14.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2014年底,对现有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及车辆逐条逐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
15.对不符合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和车辆坚决取缔。深入排查农村客运线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严格查处,督促整改。引导农民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16.严格客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五)严格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17.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18.所有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在2014年底前加装紧急切断装置,自
19.严格查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超出许可承运的危险货物类别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非法营运行为;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查处非法改装危险品运输车辆;在充装场所加强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行为的监管。
20.严格危险货物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具体要求同14款)。
(六)严格整治中韩客货班轮老旧船问题
21.在中国注册的航运公司,2014年底前必须建立自有安全管理体系,
22.
(七)严格整治内河水上交通及渡运安全问题
23.整治在内河航道驾驶私人皮划艇、摩托艇,配合水务、渔监等部门治理渔船非法设置网障、地笼等严重影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问题。
24.督促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和救生衣。
25.严格渡口审批条件,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
26.加快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水平。
(八)严格整治港口危化品罐区和油气输送管线安全问题。
27.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化品罐区和油气管线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验收。
28.全面查清港区油气输送管线线路,掌握其地理位置、结构分布、使用年限、检验检测等情况,编制电子线路图,凡存在重大隐患的停产整治。
(九)严格整治水上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29.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或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船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30.加强诚信管理,对违反危险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取消便利措施,情节严重的作为不诚信单位,严格监管。
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围绕以上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确定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分阶段稳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组织领导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市交通运输委成立由委主管领导任组长,委各相关处室及行业管理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安监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工作。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下旬)
1.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推动层层动员部署,并做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于
2.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各企业自查出来的此类问题要主动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上旬至11月中旬)
1.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行业、区域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3.市交通运输委将组织专项督查组于9月份对各重点行业领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三)巩固深化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集中打击整治阶段确定的已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的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总结于
五、有关要求
(一)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各责任部门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谁负责谁备案”的原则进行备案建档,一案一档,并做好汇总和跟踪督办。
(二)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以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通过主流媒体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涉及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车方面为:24539200;内河水上交通方面:24539277;城市客运方面:23549000;机动车维修方面:58633814;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方面:24539350。
(三)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各责任部门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专项行动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各责任部门要定期将列入“黑名单”企业报委安监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委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开展约谈警示。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行业,逐级开展约谈警示。专项行动期间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行业,约谈行业部门分管领导。
(五)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进行上限处罚。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