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1-19 17:50:00


 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和公共客运、轨道交通等多种运输方式和基础设施的配套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布局,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配合做好铁路、民航、邮政、海事、救助、打捞等涉地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公路、地方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
    五、负责编制职责范围内交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交通发展建设投融资政策的拟订。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代缴、代征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费,提出交通运输行业的收费政策、运价和收费标准建议。
    六、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协调交通领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等综合运输工作。组织协调专项客货运输、超限运输、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春运”等重大交通运输工作。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指导地方铁路运行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我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有关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行业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
    九、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公路“三乱”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十、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合作交流工作。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学会的工作。指导协调区交通运输工作。
    十一、管理市港航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邮政编码30045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2—24539326 (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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