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从业企业: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经市交通运输委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0日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执法。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分包要求
第四条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第五条分包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交办公路〔2024〕6号)明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本市行政区域内负面清单的内容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不再单独制定。
第七条分包人设立的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施工质量检测工作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统一开展,分包人不再单独组织,遇有特殊专业,确需由分包人委托检测的,由承包人进行确认,并不得与建设、监理等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一致。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审查批准项目的分包活动,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将分包活动纳入质量监督手续,发现承包人、分包人涉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并加强清单、造价管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签订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但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它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分包行为审查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承包人确定拟分包工程的内容、范围和分包人,对分包人的法人资格、资质、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
(二)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同意,监理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三)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书面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接到报审资料后3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分包信息公开。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分包工程名称、合同额、主要工程量、主要履约人员等信息和《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及合同,一并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经审核确认后以在建业绩信息予以公开。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变更为已建业绩信息。
(五)分包工程变更。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将重新签订的合同或者补充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经审批同意后,由分包人及时更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相应内容。
第十二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推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承包人应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交工验收证书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已建业绩证明资料。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申报资质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十五条承包人、分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自主选择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以参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第四章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范围按交通运输部明确的公路施工企业参评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承包人和分包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承包人、分包人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包人、分包人,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八条发包人应当严格信用管理,用好信用评价手段,推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管理机制,及时将日常检查记录及监理巡视、旁站、抽检、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纳入信用台账,按照规定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