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现将《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2025年1月23日
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车厢内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守则,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理。
第三条 乘客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并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乘客携带违禁物品或超出限带标准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按规定处置上述物品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电动代步工具以及其他妨碍站内、车内通行或者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物品乘车。
第六条 乘客应当按我市票务规定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乘车。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
第七条 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同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乘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先下后上,在车门两侧排队上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本次终点站时,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九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乘车;
(三)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大声喧哗、弹奏乐器、外放音视频、卖艺、乞讨、健身等;
(五)携带自行车(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本守则第五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使用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
(六)不购买车票、强行出入闸机;
(七)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躺卧或者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坐席;
(八)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九)推销产品、广告宣传或者从事营销活动。
第十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
(六)在车站范围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内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它有关设备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但不得影响车站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但不得影响车站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