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现将《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2025年2月13日
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车厢内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守则,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理。
第三条 乘客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并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乘客携带违禁物品或超出限带标准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按规定处置物品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
第六条 乘客应当按我市票务规定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乘车。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
第七条 醉酒者、无监护人陪同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乘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先下后上,在车门两侧排队上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本次终点站时,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九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动物(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吸烟,动用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三)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
(四)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健身、派发物品、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行为;
(五)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六)占用消防、疏散等专用通道;
(七)使用滑板、轮滑鞋;
(八)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
(九)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十)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内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它有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对拒绝、妨碍轨道交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妨害轨道交通安全,损毁轨道交通设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