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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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2-0004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22〕2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交通\综合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22226日经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236

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项目审批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的备案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具体承担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项目库的建立和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的审核,参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路段养护工程的资金筹集、前期工作、项目库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资金解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确保国省干线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中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具体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公路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急养护工程除外)应当按照前期工作、年度项目库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工程应当根据紧急情况和工程技术难度区分不同工程类型,并分类按照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养护工程项目入库等工作流程开展前期工作,并作为年度项目库编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国省干线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定期组织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市养护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因素,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结合公路技术状况水平、设施性能衰变规律,交通量趋势等因素科学建立未来五年的养护项目需求库,每年更新。

第十六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养护项目需求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后纳入年度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前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年度项目库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第三章 年度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合理编制国省干线公路年度项目库,并按优先度排序。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修复性养护工程未达到合理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安排修复性养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养护工程除外。

应急养护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批或审查后方可使用。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审批。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经营管理单位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桥梁实施功能性、结构性修复的,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前,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方案、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严格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填报养护工程统计报表。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和财务决算之前,累计申请的年度预算资金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95%

第六章 工程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性设计方案发生变化,防护等级降低的;

(二)桥梁结构形式、孔数、孔径、宽度变化的,桥梁、隧道主要受力构件加固方案变化的;

(三)变更后总费用累计超过原施工图预算批复的。

重大设计变更之外的均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单位同意后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审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批准,并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文件申请;

(二)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三)专家或第三方审查意见;

(四)设计变更造价审核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批准单位依据提交材料,经审查后,出具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经批复的设计变更费用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三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控制投资。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形式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从完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普通国省级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邀请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参加。

第四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的依据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采取合格制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养护单元质量检验评定必须全部合格后,汇总评定所属养护单元质量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进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

第四十六条 养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如有一条不满足,则该养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一)检验记录应完整;

(二)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规定;

(三)所含实测项目的质量均应合格;

(四)外观质量应满足要求。

其中实测项目具体按《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养护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如有一条不满足,则该养护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一)评定资料应完整;

(二)所含各养护单元的质量均应合格;

(三)外观质量应满足要求。

第四十八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及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查和内业资料核查;

(二)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并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听取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汇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五)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五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单报送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将普通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内业资料规范化情况;

(四)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绿色、环保等相关情况;

(五)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信用评价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津交发〔2018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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