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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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0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道运规〔2021〕1号
主    题 :
交通\公共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交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5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二)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四)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五)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七)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八)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九)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宜驾驶工作的疾病或者有心理疾患的,暂停其驾驶工作

(十)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管理,及时制定和完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场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运营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工作。

第八条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台账,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第九条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2 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