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车辆运输车
第二阶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治超办、公路处、高速处、运管处:
为进一步推动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546号)要求,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017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车辆运输车
第二阶段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巩固车辆运输车第一阶段治理工作成果,有序推进第二阶段治理工作,分期退出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面完成“单排车”变“标准车”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总数的20%,9月30日前完成40%,12月31日前完成6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到100%,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等先进车型得到广泛应用,有效提升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保障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源头治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组织各级运管部门,根据整车物流企业在“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申报或申报系统自动分配的退出计划,对本辖区车辆运输挂车信息及退出计划逐一进行核查,及时将退出计划通报经营业户,抄送市公安交管局;要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车辆退出时间备注,对于达到淘汰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严肃处罚。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组织加强对车辆运输车市场准入审批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要加强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的监督检查,严禁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要根据本市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积极开展源头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车辆。
(二)强化路面治理
各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配合,针对车辆运输车行驶主要通道,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查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挂车,不得以车辆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
要以2017年7月、10月及2018年1月、4月、7月等五个时段为重点,严查超过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对装载14位及以上的车辆运输车要重点进行检查。对于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高度暂参照载运集装箱的车辆执行。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失信惩戒工作
各部门间要建立完善车辆运输车执法信息通报渠道,及时将本部门治理工作信息和违法车辆、人员信息抄送相关部门,并定期向委报告。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要依法在行政审批等环节予以惩戒,增加其违规失信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组织全市各区运管部门,综合运用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及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查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状态,为相关执法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各部门间要做好信息互通和执法配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执法线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共同推进治理工作,并在后续相关工作中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要持续强化宣传引导,宣传车辆运输车治理政策,正确引导相关企业按要求淘汰更新车辆。及时处理社会举报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置,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是各级各部门在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要按照重点时段定期开展阶段性总结。委有关部门也将不定期对治理工作较重的区、重点企业等开展联合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