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7-0107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17〕231号
主    题 :
交通\道路客货运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车辆运输车

第二阶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治超办、公路处、高速处、运管处:

为进一步推动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546号)要求,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0178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车辆运输车

第二阶段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巩固车辆运输车第一阶段治理工作成果,有序推进第二阶段治理工作,分期退出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面完成单排车标准车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6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630日前完成总数的20%930日前完成40%1231日前完成60%2018331日前完成80%20187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到100%,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等先进车型得到广泛应用,有效提升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保障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源头治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组织各级运管部门,根据整车物流企业在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申报或申报系统自动分配的退出计划,对本辖区车辆运输挂车信息及退出计划逐一进行核查,及时将退出计划通报经营业户,抄送市公安交管局;要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车辆退出时间备注,对于达到淘汰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严肃处罚。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组织加强对车辆运输车市场准入审批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要加强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的监督检查,严禁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要根据本市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积极开展源头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车辆。

(二)强化路面治理

各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配合,针对车辆运输车行驶主要通道,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查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挂车,不得以车辆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

要以20177月、10月及20181月、4月、7月等五个时段为重点,严查超过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对装载14位及以上的车辆运输车要重点进行检查。对于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高度暂参照载运集装箱的车辆执行。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失信惩戒工作

各部门间要建立完善车辆运输车执法信息通报渠道,及时将本部门治理工作信息和违法车辆、人员信息抄送相关部门,并定期向委报告。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要依法在行政审批等环节予以惩戒,增加其违规失信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组织全市各区运管部门,综合运用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及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查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状态,为相关执法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各部门间要做好信息互通和执法配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执法线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共同推进治理工作,并在后续相关工作中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要持续强化宣传引导,宣传车辆运输车治理政策,正确引导相关企业按要求淘汰更新车辆。及时处理社会举报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置,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是各级各部门在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要按照重点时段定期开展阶段性总结。委有关部门也将不定期对治理工作较重的区、重点企业等开展联合督导。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