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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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7-0065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17〕2号
主    题 :
交通\公路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8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列支的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者项目核准、备案之后的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工程技术咨询、试验检测等各类服务,应按规定招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切改工程费用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应按规定招标;将切改工程费用直接支付给产权单位,作为货币补偿性质的,由产权单位按相关行业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按规定招标。

第八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及相应招标程序。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招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础信息或者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截图加盖公章后购买,招标人不得强制强求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携带或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等材料。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业绩、人员业绩等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后,作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等证明文件,无需再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形式。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有限数量制时,招标文件设定的通过数量一般不得少于10个。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第一信封的投标人数量,所确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当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果符合第一信封要求的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且少于等于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量时,则不再进行评分,通过第一信封的投标单位全部进入第二信封评审。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主观因素的确定和评分参照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之外的服务项目招标时,主观因素的分值的确定无明确的同类标准招标文件可依据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工程技术咨询、试验检测、货物采购等项目招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评标办法和密封、开标形式的,可以依法采用综合评估评分办法和单信封密封、开标形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开始之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招标人、投标人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确认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对到达评标现场后需回避的评标专家,应按规定给予交通费等补贴。

第五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二十三条 在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比低于其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多投1个标段,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是低于其信用评价等级企业标准的50%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以及进行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得分值设定应有所区别,等级级差至少为2分。

第二十五条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被交通运输部或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AA级的单位,对评为D级的单位,招标人可以禁止其参加投标,对评为C级的单位,招标人可以禁止其参加特大型桥梁工程的投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三重一大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的规定执行,确保科学、民主、规范决策,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的若干意见(市政公路管理工程〔2013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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