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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更新时间:2024-03-27 11:56:00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1年9月18日,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基准印发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亟须在原有基准的基础上,编制新的基准。

一是相关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是适应法律法规制修订的客观需要。几年来,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等制修订较为频繁,在国家层面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在地方层面,我市先后制定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这些规定需要体现在基准之中。 

三是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际需求。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在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等领域,需要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从为提高办案精细化提供制度支撑,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出发,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阶次等内容,开展进一步梳理论证,完善内容,提升基准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起草过程

基准起草前,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成立了工作专班。专班成员由总队各支队和相关区支队推荐的执法业务骨干组成,既有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还有一线执法人员。在起草过程中,组织起草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邀请了一线执法人员、公职律师等参加研究工作,对基准的具体内容逐条进行了研究讨论,充分借鉴了北京、河北等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保障了基准制定的科学性。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书面征求了委各处室、市港航管理局、各区支队等意见,在委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了意见。

三、《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6个板块。涵盖行业类别、违法行为、义务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

一是公路路政领域。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二是道路运政领域。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三是城市客运领域。主要涉及《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四是轨道交通运营领域。主要涉及《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五是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六是安全生产等领域。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实施的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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