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信用承诺、告知承诺等以企业信用情况为依托审批模式的陆续推行实施,以信用评价管理、信用监管、信用惩戒等也逐步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必要出台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目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天津港口实际,共计四章、十五条和五个附表。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
(一)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职责
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以此,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结合港口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信用评价范围为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包含了港口经营市场的相关经营主体。综合考虑港口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明确加扣分分值。
(三)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周期
在采取年度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了阶段性信用评价,针对特殊事件、特殊时间,以信用监管为手段,及时通过惩戒措施,进一步强化深化行业监管。
(四)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级等级和结果应用
《办法》将信用等级结果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含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激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信用良好(信用等级AA、A)的予以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信用等级C、D)的予以惩戒措施,强化对相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