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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2-16 16:30:00

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维护天津市地方铁路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企业的行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

(一)加强工程监管的需要

随着天津市运输结构调整“公转铁”项目建设持续推进以及第一条新建市域(郊)铁路津静线的全面开工,行业监管工作量持续增大,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针对工程施工企业出现的质量安全不良行为,需要通过信用评价工作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

(二)填补制度空白的需要

2021年施行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我市相关机关可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也提出要大力推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要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目前地方铁路监管方面,天津市尚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客观需要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加强对地方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监管。

(三)构建综合信用交通的需要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已建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方铁路工程信用体系,将有助于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推进交通运输综合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发展。

二、《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

本《办法》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参考了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

本《办法》共四章二十条及评价标准、计分规则等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价范围

施工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站前工程施工企业、施工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站后工程施工企业、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施工企业。

(二)信用等级

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同时设定了发生11条失信行为的,直接评为D级的情形,以及发生7条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不超过C级的情形。

(三)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包括动态评价标准和定期评价标准两大类,共计126条。动态评价标准11条,对发生此类行为的施工企业时时评价,纳入信用D级管理;定期评价标准115条,涵盖了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农民工工资、财务等方面扣分标准以及对抢险救灾、抗疫、荣获国家和我市重大奖项等优信行为予以加分,激励优信企业。

(四)结果应用

一是在铁路行业本身应用,鼓励招标人优先选用信用高的企业,并对信用高的企业在投标数量和投标保证金、履约或者质量保证金给予优惠措施。二是在我委监管的公路、水运、轨道领域中开展行业联动应用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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