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更好地保障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履职到位,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流程,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正式起草前,针对行业管理机构进行了全面调研,进一步了解各个行业领域当前预案备案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流程。《办法》完成后,由专业机构和行业专家对主要条款进行了审核把关,同时针对办法的可行性、严谨性进行了评估论证,多次开会研讨,数易其稿。
《办法》具体内容不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无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三、编制思路
本办法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主线,结合地方实际,全面梳理了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涉及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围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流程,对预案备案的工作原则、责任分工、预案评审、申报审查、抄送程序以及重新备案、上报公示、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第一方面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二方面规定了预案备案受理主体、申报审查流程;第三方面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与主体;第四方面是附则,进行了概念解释,明确了生效时间等内容。
(一)关于预案备案的范围
《办法》特别明确了适用范围仅包含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急预案不在备案范围内。
(二)关于责任分工的问题
由于预案备案属于行政行为,责任主体必须为行政机关,因此《办法》特别明确规定了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作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
其中,港口营运领域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此港航局作为我市港口经营单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预案评审的问题
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预案备案工作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专家评审,同时结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对于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急预案纳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范围,上述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通过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等方式进行论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