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救援拖运服务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市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从事车辆救援拖运服务的合法经营单位,实施救援服务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救援托运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向下浮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救援拖运经营单位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救援拖运服务。未经委托不得强行拖运和收费。
三、实施救援拖运车辆应当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距离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照附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加收100元(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
四、在救援服务过程中,一台拖车拖运2台以上车辆的,被拖车辆每辆均按相应收费标准的80%收费。
五、接受车主(或驾驶员)委托的救援车辆已达现场,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按故障车拖运相应收费标准的1/2收取空驶费。
六、实施救援拖运需租用设备施工的,由救援拖运公司按照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据实收取。
七、受客户委托,开展上述救援拖运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时,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八、救援拖运服务属于经营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救援拖运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天津市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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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轮 摩托车 |
三 轮 机动车 |
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 |
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
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 |
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
15吨以上货车 |
故障车拖运费 |
100 |
150 |
200 |
300 |
400 |
800 |
1000 |
交通事故作业费 |
150 |
200 |
400 |
600 |
1100 |
1600 |
2800 |
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 |
250 |
300 |
900 |
1800 |
2000 |
3200 |
4100 |
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 |
300 |
350 |
2700 |
4100 |
4500 |
6300 |
7500 |
备注 |
1、作业现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杂作业:距高压线三米以内;在高速公路;在雪、雾恶劣天气或结冰道路;在桥梁、涵洞上实施救援;夜间(指0时至4时)实施救援;车辆侧翻、仰翻或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至1倍的车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复杂作业条件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种作业:掉入河流、河沟的车辆;装载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1倍(不含1倍)以上的车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特种作业条件时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同时具有特种作业和复杂作业条件时,按照特种作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