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贯彻落实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指导意见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局(运管局、公路局、公路建养中心),委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特点及职责分工,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依法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负责行政审批的处室、单位对于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委安监处负责组织协调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五)委设施处、市公路中心等相关单位要依法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公路隧道、服务区、收费站及桥下空间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公路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六)市港航局要在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监管范围内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船舶运输经营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七)市道路运输局要依法督促客运车站、客货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委轨道处、市轨道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九)委建管处、铁建处、市港航局和执法总队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公路、水运及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范将消防车通道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市港航局、执法总队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认为有必要实施联合执法检查的,可商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委机关、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直属单位和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委机关消防安全工作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直属单位和行业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委办公室指导督促委机关和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职责如下:
(一)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了履行一般消防安全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4.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7.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职责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相关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6.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7.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高危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对出租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六)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法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划设或者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行业管理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统筹推进,将消防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切实将消防工作贯穿到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完善督促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相关单位后续如涉及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职责的单位负责相应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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