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5-25 14:56:02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

生产委员会文件

津交安委发〔202312


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

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

2023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522

(联系人:毛伟泽;联系电话:24539371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

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按照《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天津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安委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全链条排查整治工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年底,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我市50条具体措施,压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紧盯重点领域、兼顾新兴业态,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强化重点整治;突出重大风险摸排、辨识、评估和管控,强化精准防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格对照“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推动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以系统治理方式推动全行业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风险底数,认真落实管控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全力确保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深化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重大隐患整治清单,紧盯重点领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治。

(一)道路运输领域

1.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跨省运行;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4.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未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在罐车罐体的适装介质范围内运输危险货物。

责任单位(部门):道路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1.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2.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系统安全管理和多专业统筹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部门):委轨道处,道路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轨道中心,各相关区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公路运营领域

1.在役干线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2.在役干线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3.截至 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4.货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5.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部门):委设施处,道路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公路中心、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四)港口营运领域

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主要包括:1.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2.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3.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4.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5.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责任单位(部门):港航局负责。

(五)水上交通领域

1.内河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内河船舶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3.内河船员、内河水上设施上的相关人员未持有有效法定证书、培训合格证明;4.内河船舶违规实施重大改建;5.内河船舶配员和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责任单位(部门):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六)工程建设领域

1.“两区三场”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2.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3.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4.未按规定编制或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6.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7.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挂靠行为

责任单位(部门):委建管处、铁建处,港航局,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公路中心、轨道中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强化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

(一)严格行业安全生产准入

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为重点把好行业准入许可关,严格道路旅客运输、水上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安全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严把营运车船技术关,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船不得进入运输市场。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严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摸排辨识

聚焦道路运输、公路运营、城市公共交通、水路运输、港口营运、水上交通、工程建设等各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交安委发〔20215号)等要求,定期组织研判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企业和部位,做到重大风险底数清。

(三)精准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

紧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双控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平台,指导行业企业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于重大风险,要督促企业明确管控责任,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及时掌握重大风险的安全状态和变化规律,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同时,企业应将重大风险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一线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四)推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动态调整

对照《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交安委发〔20215号)明确的37项重大风险,结合实际,对重大风险清单适时调整和补充。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和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推动重大风险实时更新,不断完善各类应对举措,逐步构建重大风险“一张图”。

四、压实企业主体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单位、各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据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

2.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经常性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每月至少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3.组织对外包外租、分包转包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分包转包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将外包外租、分包转包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4.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和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5.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本企业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含实习生)的劳动保障权益,将接受本企业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含实习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严控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含实习生)加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6.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季度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严格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1.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部署。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暗查暗访,全面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提供坚强保障。

2.层层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委安委会组织召开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启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迅速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本行业领域动员部署工作。

3.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突出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在现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本次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杜绝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认真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集中组织对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其他部门要集中组织对监管检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要紧密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着重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增强监管执法人员斗争本领,提升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以及能力水平。

2.聚焦排查整治重点靶向执法。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将企业主要任务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对弄虚作假、搞“挂名”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要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行政处罚重点,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紧盯不放,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罚而不管。针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以及临时管控措施,做到隐患排查不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彻底不放过、整治效果不理想不放过,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3.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利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突击夜查、交叉互检、远程在线巡查等方式,直奔企业一线、重点点位,察实情、重实效,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一阵风”“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深化“消地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4.实施行政执法倒查机制。对专项行动不部署、不落实、不到位,对排查整治、安全宣传不深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彻底、未建立工作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督改不力、只检查不处罚等情况一律倒查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自即日开始到202312月结束,力争今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转入长期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真正实效。

(一)动员部署(2023 5月至 6月上旬前)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重点内容、任务举措,及时开展工作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持续推进)

各单位、各部门要督促行业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风险清单。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涉及危险货物存储运输、包车(旅游客运)、内陆库区渡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水上旅游客运等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部门精准执法(持续推进)

各单位、各部门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风险,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时既要关注好的企业,更要兼顾安全基础条件差的企业,做到分级分类监管。

(四)总结提高(202312月)

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整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聚焦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防范,狠抓工作落实,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切实把专项行动的各项部署安排落到实处,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为实施“十项行动”保驾护航。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方案相关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盯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要实施精准严格执法,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要加强责任倒查,对明知有问题却查不出或者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提请党委政府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和“管理脱节”的监管难题。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范化解的责任主体,要督促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辨识管控,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并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切实提高企业重大隐患整治的质量和重大风险管控的效果。

(五)强化跟踪督导。要定期调度掌握辖区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督办存在的重难点问题。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帮扶指导,树立服务意识,协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宣传引导企业主动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请委内各相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强化跟踪督办,完成委安委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请各单位、各部门于202365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委安委办,于202385日前、2023125日前分别将重大隐患整治清单、重大风险“一张表”动态更新情况、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和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报送委安委办。


附表:天津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表

天津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2023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___(部门) 时间:2023年 月 日

(一)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7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8

有关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次)


(二)

对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9

未按规定比例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家)





(三)

区级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街镇园区(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家)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街镇园区及部门(次)



备注:

1.委安委会办公室持续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调度表自528日开始上报,每月13日、28日前上报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本月月中、月末的累计数据。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抄送: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市安委办;

委领导班子成员,委安委会各成员处室。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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