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做好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加强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和应急保障等。
本预案所指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在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故障造成的轨道交通运营中断、人员伤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明确职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制定专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应急处置机构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常备不懈。
1.5 事件分级
根据影响范围、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中断等情况,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4)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响应。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4)造成1条以上线路全线停运2小时以上。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其他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共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港口局局长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领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预测、预警和落实应急预案;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超出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2 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港口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组织编制、修订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指导舆情,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协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协助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的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提出相应意见;负责参与属于生产安全性质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公交治安总队):负责乘客先期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维护应急事件现场区域的治安秩序;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生命;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检查、监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运营环境污染实施控制,防止扩散并进行调查处理,对恢复运营作出环境评价。
市外办:负责协调、解决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险和恢复运营供电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调集市政排水设备、人员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的供水、排水设施进行抢险救援。
市质监局: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的通信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县政府落实必要的救助物资等工作,参与善后处置工作。
地铁集团:负责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准确上报事件信息;编制、报备企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滨海快速公司:负责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准确上报事件信息;编制、报备企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2.4 区县政府职责
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通常由指挥处置组、抢险救援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专家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和事件调查组等组成。
2.6 专家组
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应急、轨道交通、建筑、公安、消防、质监、安全生产、医疗和卫生防疫、市政、水务、防化、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参与应急决策。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系统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和轨道交通运行状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2 预警
3.2.1收到有关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经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引发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并组织做好车次临时调整等工作。
3.2.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援信息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接报判断事件等级,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事件涉及的区县政府,同时按照市指挥部部署,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值守电话为市轨道交通管理中心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运营单位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事件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运营单位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运营单位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组织站内、车厢内乘客迅速疏散离站。同时封闭车站出入口,劝阻乘客进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核实事件人员伤亡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122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县政府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灾害和社会影响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实际需要,运营单位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2 区县政府先期处置
区县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运营单位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件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现场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区县政府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后,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3 响应等级
根据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为两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协调抢险资源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有专家赴事故现场,参与处置。当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市指挥部协调能力时,市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港口局局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有专家赴事故现场,参与处置。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4 处置措施
(1)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消防、市政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件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件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件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2)救护、转运伤员。医疗急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3)交通疏导和管制。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港口局及时调集公交汽车、出租汽车,迅速疏散现场客流。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线路、设备设施和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科学组织抢修,以尽快回复正常运营秩序。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事件对周边建设工程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8)家属接待。运营单位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宣传部门进行对外发布和报道。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待事件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挥部解散。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外界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5.2 事件调查
5.2.1 由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60日内上报市政府。
5.2.2 事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根据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各项培训和演练;消防、卫生等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相互沟通协作,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6.1.2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成员单位的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6.2 信息与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信录,保证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6.3 资金保障
6.3.1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3.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4 机制保障
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制度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市指挥部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应急联络员(处级),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形势,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应急联络员会议。
6.5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5.1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落实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和相应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信息库。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拓展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功能,加快推进应用,以满足各种复杂条件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6.5.2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及抢险设备物资信息数据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县人民政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与应急演练
针对各类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面向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的预案实施、救援技能的培训,并进行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全市综合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1.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运营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3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