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 学习读本(5)
文章来源:统战新语 更新时间:2025-03-03 17:08:19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我国民族理论的基石。我们党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早在党的二大就提出基于民族平等原则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入宪法,此后历次修订宪法都不断重申和完善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在我国,民族平等成为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各民族不仅在政治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

在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方面,各民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方面,任何公民既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到平等的保护,对违法行为和任何人犯罪都依法予以追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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